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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2017修正)

1.引 言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包括電子文件形式。

電子申請是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將專利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向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中關於專利申請和其他文件的規定,除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其他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電子申請。

電子文件格式要求由專利局另行規定。2.電子申請用戶

電子申請用戶是指已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註冊協議),辦理了有關註冊手續,獲得用戶代碼和密碼的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

2.1電子申請代表人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以提交電子申請的電子申請用戶為代表人。

2.2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通過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或發出的電子文件中所附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所述的簽字或者蓋章,在電子申請文件中是指電子簽名,電子申請文件采用的電子簽名與紙件文件的簽字或者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電子申請用戶註冊

電子申請用戶註冊方式包括:當面註冊、郵寄註冊和網上註冊。

辦理電子申請用戶註冊手續應當提交電子申請用戶註冊請求書、簽字或者蓋章的用戶註冊協議壹式兩份以及用戶註冊證明文件。

3.1電子申請用戶註冊請求書

電子申請用戶註冊請求書應當采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表格,請求書中應當寫明註冊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或註冊地、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

註冊請求人是單位的,請求書中還應當寫明經辦人信息。

3.2用戶註冊證明文件

註冊請求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居民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註冊請求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註冊請求人是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的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3註冊請求的審查

註冊材料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向註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和壹份經專利局蓋章的用戶註冊協議,並給予用戶代碼。當面註冊的,由註冊請求人當面設置密碼;郵寄註冊的,應當在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中告知註冊請求人密碼;網上註冊的,由申請人在提出註冊請求時預置密碼。

註冊材料經審查不合格,當面註冊的,應當直接向註冊請求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註冊材料不予接收;郵寄註冊和網上註冊的,應當向註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記載不予註冊的理由,註冊材料不予退還。

3.4電子申請用戶信息的變更

註冊用戶的密碼、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註冊用戶應當登錄電子申請網站在線進行變更。

註冊用戶的姓名或者名稱、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或註冊地、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註冊用戶應當向專利局提交電子申請用戶註冊信息變更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手續。

註冊用戶代碼不予變更。4.電子申請的接收和受理

電子申請受理範圍包括:

(1)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

(3)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

4.1電子申請的接收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提交電子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發出文件接收情況的電子申請回執;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專利申請需要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不得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

4.2電子申請的受理

電子申請的內容明顯不屬於專利申請的,不予受理。

電子申請的受理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節的規定,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遞交日和申請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電子文件的日期為遞交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給出申請號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型和申請日,自動分配申請號,並將申請號記載在請求書和數據庫中。

(3)發出通知書

電子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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