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請求法院強制保護的有效期限。在中國,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二、具體規定
(壹)超過二年的起訴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後,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2.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後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於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第23條規定,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人民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但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1)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2)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的重要意義在於,明確了針對侵權行為的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
發明專利的壹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壹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專利法》第13條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
依照《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授權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這種要求被拒絕,專利權人只有等到授權之後才能要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實質審查可能還未開始,或者已開始但尚未結束,到授權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要求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起計算時效,則完全會出現專利權人有資格起訴時已超過二年的現象。
為此,《專利法》第62條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
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二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1.根據《專利法》第62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侵犯專利權”應作廣義理解,指違反專利法的規定,侵犯權利人依照該法享有的權利(專利權、申請專利的權利、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的行為。
2.“得知”是指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的確切事實,包括侵權行為人和侵權行為。有時,權利人是先發現存在侵權行為,再去查證侵權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以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開始計算時效,顯然對權利人不利,應當以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的確切事實,並已發現侵權行為人可以行使訴訟權利起開始計算時效。
3.“應當得知”是指按照具體情況,權利人作為壹般人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存在。應當得知是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推定,要以壹定的事實為基礎。依據該事實,如果壹般人都能夠知道,就可以推定權利人也應該知道。
4.如侵權產品在市場上大規模銷售,侵權人利用媒體為侵權產品做廣告等,都可以認為權利人應當得知侵權行為發生。再如,壹種侵權產品在展覽會上展出,權利人也應邀參加了該展覽會,應當認定權利人“應當得知”該侵權行為。但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後,權利人壹直在國外,則不能認為其應當得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四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