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2.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3.維持專利權有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生效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
當事人不服無效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無效宣告需要材料: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壹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自遞交申請之日起,專利復審委員會會在8個月左右做出決定。
1、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壹直持續到該專利權終止後。由於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2、無效宣告的理由
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認為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或同已有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或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說明書修改超出原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範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超出原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範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表示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不清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違反國家法律或者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等。
3、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程序後,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4、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壹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5、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復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註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