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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利代理機構比較靠譜的有哪些,該怎麽選擇?

專利申請具有很高的難度和風險,不是任何壹項發明,都能成功申請專利。特別是對某些剛接觸到專利的人來說,很多內容都不了解,選擇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申請是最好的。北京專利代理機構比較靠譜的有哪些?

首先,我們來了解壹下如何選擇壹家專利申請代理機構:

1、查看對方的資質證書:任何公司或是機構的成立,都必須要有營業執照。作為壹家以知識產權為主的代理方,除了需要具有營業執照資質外,還應當持有包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過後,下發的相關代理資質證書。沒得到過知識產權局承認的代理機構,是無法為發明人們提供代理申請服務的。

2、了解他們的規模大小以及業內口碑。壹家正規的代理機構,擁有各種證書是他們營業的基礎。規模越大的機構,說明了他們的實力和底蘊越豐厚,口碑也自然不會差。

專利申請的流程比較復雜,特別是發明專利,不僅要經過形式審查,還同時要經過實質審查的過程,審查的難度也比較大,因此找到靠譜的代理機構非常重要。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某專利商標事務所作為受托人,其主要義務表現為:

1.受托人負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專利代理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訂立,因此,受托人應當壹絲不茍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想方設法完成委托事務。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這是受托人的首要義務。受托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時,法律規定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2.受托人負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負有向委托人報告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壹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依此規定,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托人的請求,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作出指示。受托人在委托人合同終止時,也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辦理經過和結果,並要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等。

4.受托人負有向委托人賠償損失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此項義務,即:“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此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註意:

(1)受托人承擔責任以過錯和存在損失為前提。存在損失,但受托人無過錯的,不必承擔責任;或受托人有過錯,但沒有造成損失的,也不必承擔責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承擔責任的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這與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即嚴格責任不同。

(2)受托人責任的輕重因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有所區別。在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承擔責任比有償委托合同要輕壹些。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壹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都能預見到,而受托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後果發生的。

(3)受托人越權,造成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合同中,雖然受托人的權限較大,但總有壹定的權限範圍。若受托人超越權限範圍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越權本身就是壹種過失。有人認為,若受托人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則即使越權,也可免於承擔賠償責任。此觀點是欠妥的。如果允許當事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為自己的越權行為辯解,那麽就沒有委托的必要,沒有設定權限範圍的必要了。更何況,受托人越權,就違背了誠信原則,使雙方的信賴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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