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的優先權最開始是關於 知識產權 的《巴黎公約》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 專利權人 ,為了保護這些發明創造的人而提出來的。目前專利中的優先權分為國際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 專利的國際優先權是指,如果專利權人在壹個國家已經申請了壹個專利,那麽在其他國家 申請專利 的話,就可以按照在最開始那個國家申請專利的時間來計算。這樣做的好處就是保護了專利權人,因為有可能專利權人來不及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而其他人就以這種專利提前給申請了,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這樣壹來,專利權人壹旦在這個國家提出了 專利申請 ,那麽就按照最開始申請的時間來計算而不是按照在該國實際申請的時間計算,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搶先申請了。但是這種優先權必須是這些國家之間提前有過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如果有些國家根本沒參加過這樣的約定、不承認這種優先權,那麽這樣的原則也是不存在的。 專利的國內優先權是指有時候專利權人可能在申請壹個專利之後,在國家專利局還沒有批準這個專利的時候,想要改動壹下專利的具體內容,那麽就要向專利局撤回專利申請,在改動之後重新向專利局申請。但是在這個改動的時間之內,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搶先去申請了相同的專利,這樣就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法律就規定了在壹定時期內可以改動專利,並且保留申請的時間,在這個時期內重新提交專利,都按照最開始的專利申請時間來計算,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鉆空子搶先申請了專利而真正的專利權人卻因為改動晚壹步提交改動後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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