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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 沒簽勞動合同的、上班兩個月的 離職的怎麽處理

首先在辭職前要註意收集保存好單位侵害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能證明妳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 下崗或轉崗通知、 違紀處分通知書或處罰公告、爭議發生前十二個月經勞動者簽收的工資單或銀行進賬憑證、 醫院診斷證明、醫院病假休息建議書、勞動合同或聘(錄)用協議、員工手冊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手冊及入職證明、押金單據、考勤記錄資料、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辭職申請或辭職信;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他與辭職相關資料的證據。以備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據可舉,不會處於被動局面。

然後參照下面我寫的文章中有關內容,向單位寫壹份《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下面有參考式樣),寫明因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規定,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侵犯本人的合法權利,為此本人被迫提出辭職。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通知貴單位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並要求貴單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補繳社會保險、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中的未支付工資(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要求的項目內容)等.望貴單位收到本通知後三日內給予答復。

千萬不要礙於面子,在辭職通知書上寫上“因為個人原因、另有發展、家裏有事需要辭工處理”等理由,這樣將會使妳處於極不利的地位,使原本該打贏的官司而成為輸家。

接著通過中國郵政的EMS特快專遞郵寄,並向郵局工作人員說明妳需要收件人的簽收回單,然後過幾天打電話到郵政客戶熱線11185,詢問郵件是否送到簽字,告知將收件人簽了字並蓋有郵局章的《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按妳提供的地址寄給妳。那麽《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郵寄收款收據以及另壹份同式樣的辭職書原件作為妳已向單位送達了辭職書的有力證據。註意千萬要在《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中的郵件品名內寫清楚xxxxx辭職書和單位名稱等;否則日後會帶來麻煩。

最後,妳就可以找單位談離職的事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這樣就可以將主動權掌握在妳的手中了。日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也不會吃虧造成損失。

理智的員工辭職方式

作者:zfq 也稱阿凡提 2010年6月16日0:34:55

壹、引言:

員工辭職跳槽常有的事,如果處理不好,不但不能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權利,反而還會帶來麻煩和經濟損失。因此就試著從員工的角度,分析壹下辭職的方式以及相應的風險,為員工合法地結束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提供壹點法律意見。

二、具體內容:

員工辭職的方式計有三種:

第壹種是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在實踐中,這種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又細分為單位提出意向和職工個人提出意向兩種形式。原勞動部481號文規定了,如果是單位提出意向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個人提出意向的,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律並沒有壹個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給了公司與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商。

員工準備跳槽時,我們認為,首選的方式應當是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種方式,是以雙方都同意的形式結束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可以最大化地避免雙方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避免給雙方帶來仲裁或者訴訟的困擾。

所以,從此點出發,我們建議,作為壹名員工,如果想辭職跳槽的話,盡可能在開始時,能夠本著友好解決此事的初衷,向單位傳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

但是在實踐的協商中,從員工方出發,需要註意以下幾個事項:

1 、 壹定要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協議書;

2、 協議書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是經雙方協商壹致的意思表示;

(2) 善後事宜的安排,包括社保關系的轉移、工作的交接、檔案或者戶口的轉移等各項問題;

(3) 其它責任的分配;

(4) 兜底條款,需要聲明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它的勞動爭議。

第二種是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預告,就是單方提前通知對方的意思。《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還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壹種權利是壹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員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單位,在三十日之後,結束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三十日之後,解除的後果就發生了,不管單位是否同意。目前實踐中,還是有相當多的員工以及單位,都認為,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的辭職的話,辭職是無效的,這壹種認識是錯誤的。

還有壹點需要提醒員工的是,要看壹看勞動合同中有沒有跟單位約定保密或竟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有這種約定的話,單位向員工索賠需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壹是員工有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二是給單位造成損害的事實:三是損害的事實與違法或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缺壹不可。另外如果單位末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向員工支付竟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其所約定的竟業限制條款失效。這是竟業限制條款生效條件和員工遵守竟業限制義務的前提。並且在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日常工資中已經包含了竟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後,在竟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金。 因為勞動合同終結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在延續,這樣極大地限制了勞動者離職後的就業範圍,因此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另外,從證據保全的角度來出發,我們希望員工在行使這種權利時,能有壹定的自我保護意識,要有意識地去保全相應的證據,比如向單位遞交書面的辭職書時,應事先備用壹式二至三份,將復件交給單位,並要求單位的接收人在原件上簽名和簽收日期,最好還能寫上“已經收到此辭職書復件”的字樣,以便於保全這壹證據。

對於這種權利的理解,我們作以下系統提示:

1、 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就可以發生辭職有效的後果的;

2、 在行使這種權利時,要註意與單位之間有沒有關於脫密期的約定,如果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就不是三十日了,而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3、 遞交辭職書時,讓單位簽收壹下,以保全相應的證據。如果單位不願意在辭職書復件(最好壹式二至三份)上簽字,那就不要將辭職信復件直接交給單位,另外通過中國郵政的EMS特快專遞郵寄,並向郵局工作人員說明妳需要收件人的簽收回單,然後過幾天打電話到郵政客戶熱線11185,詢問郵件是否送到簽字,告知將收件人簽了字並蓋有郵局章的《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按妳提供的地址寄給妳。那麽《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郵寄收款收據以及另壹份同式樣的辭職書原件作為妳已向單位送達了辭職書的有力證據。註意千萬要在《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中的郵件品名內寫清楚xxxxx辭職書和單位名稱等;否則日後會帶來麻煩。

4、 需要註意,這種辭職權利,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金的。

第三種權利是即時辭職權。

在現實中,有時候會有以下情況的發生:

1、高額違約金的出現;

確實有壹些單位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有明確的違約金,而且有的公司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十分高的,甚至出現有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些巨額的違約金,作為員工,有時憑自己壹生之力也無力償還。

2、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況;

作為勞動關系,本身也是壹個十分復雜的現象,單位在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有時候是難免出現壹些違法的情況的,當然有些現象的出現是單位有意識地為了減少成本而做出的。單位,為了達到既讓員工離職又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對在職的員工進行人格的侮辱,或者對員工惡意地調整工作崗位,現實中就發生過將公司部門經理安排到清潔工的工作崗位的情況,或者對員工惡意地降低或者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情況,現實中曾經發生過原工資為四千元,調整為壹千元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出於基本的社會公平理念以及照顧弱者的心理,我們就不建議員工在辭職時,采取預告解除的方式,因為那樣辭職不但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反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為了避免員工承擔的違約責任帶來高額的債務,為了給員工拿到該拿的經濟補償金,我們向員工推薦第三種辭職的方式: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因為法律賦予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地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例如《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還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如果在用工過程中,單位出現有上面所羅列的違法情況,員工是隨時可以離開單位的,而且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特定情形下,員工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壹種權利叫員工的即時辭職權,所謂即時,也就是馬上的意思。這種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 需要具備法定的事實理由。比如法規中所要求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或者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

2、 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隨時可以通知隨時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 員工辭職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4、 特定情形下員工辭職,單位仍然需要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出於保全證據的目的,我們對意圖用此種方式辭職的員工,提出以下建議:

1、 這種辭職權利受到較多的限制,主要是事實依據這壹塊,必須是單位確實存在違法情況之下,且員工須合法有效的證據,才可以行使這種辭職,否則,辭職是無效的;

2、 辭職需要提供法定理由的證據,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收集單位出現有上面所羅列的違法情況的證據。但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 辭職時要制作壹份書面的辭職信。該辭職信的制作過程中,需要註意要寫清辭職的事實理由,了解辭職的合法依據以及辭職的後果;

4、 辭職信交給單位時,壹定要求簽收。如果單位不願意在辭職書復件(最好壹式二至三份)上簽字,那就按照上述第二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中第3條提示中的方法取證。

下面我們通過壹個具體的案例,來實踐應用壹下上面所說的各種辭職權利。

案例:

北京某公司有A、B、C、D四名員工。A員工職位為清潔工,月工資六百元,與公司簽訂了壹年期的勞動合同。B員工為壹般文員,月工資為壹千二百元,勞動合同也是壹年期。C員工為應屆畢業大學生,入職時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與公司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違約金雙方約定為五萬元,在職時月工資為壹千五百元。D員工為公司副總,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九年多的時間,月工資為八千元。

A員工在合同到期之前,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與公司協商,公司考慮到其工種具有很大的替代性,在外面市場上很容易找到其它人代替其工作,所以馬上就同意了,並與其簽訂了協議書,與A解除了勞動關系。

B員工在合同到期之前,也向公司提出辭職,並也與公司協商,公司考慮到招聘其它人替代其工作,存在壹定的難度,沒有同意其馬上離職,而是要求其提前壹個月向公司遞交辭職信,壹個月之後再離職。B也同意了,並提前壹個月向公司遞交了書面的辭職信,壹個月之後與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離開了公司。在此壹個月的期間內,公司也找到了合適的人員替代了該員工的工作,並沒有受到傷害。

C員工也是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考慮到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而且在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為五萬元,因此要求C員工向公司繳納違約金五萬元。C員工認為在職時月收入只有壹千五百元,壹年下來,手中根本沒有什麽錢,而且是剛畢業的學生,根本沒有能力交這五萬塊錢,但是此員工發現入職之後,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在此種情況下,C員工想達到不向單位繳納違約金離開單位的目的,如何辦為妥?

D員工在職時間較長,公司考慮到其已經失去了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有限,因此早已經想辭退他了。但是由於其在職時間較長,工資標準又比較高,如果辭退的話,經濟補償金將是壹大筆錢。為了節省下這筆錢,公司采取了克扣工資的方式,逼迫此員工自己離職。原來工資標準為八千元每月,公司遂找了個借口,每個月克扣了他四千元的工資。此員工十分郁悶,想走又不甘心走,怕自己如果辭職的話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再呆下去又沒有前途。D如何辦為妥?

三、律師解析:

A的辭職屬於雙方協商壹致的辭職,沒有發生勞動爭議糾紛,不需要特別的分析。

B的辭職屬於預告辭職,由於沒有涉及到違約責任,也十分簡單,也不需要特別的分析。

C的辭職需要做壹下設計了。因為他涉及到五萬元的違約金。五萬元錢,對於壹個初就業的大學生來說,確實是十分高十分不易償還的。首先,由於這員工的年收入只有壹萬八千元,五萬元超過了此員工的年收入,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超出部分是無效物。其次,依據上面所講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可以隨時提出辭職,C員工可以據此事實與法律規定,行使其即時解除權,如果行使得當,是不需要向公司承擔壹分錢的違約責任的。

D的處境,在實踐中是十分可悲的。作為壹名老職工,當他對公司不再有價值的時候,受到公司這樣的待遇,是十分可悲的壹件事。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建議此員工依據上面所說的《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的規定,行使即時生效的辭職權,並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單位追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四、總結:

員工辭職***有三種方式。每個員工在辭職之前,都要認真地想壹想,到底哪壹種方式適合自己,選擇合適的理由,離開單位。特別提醒員工在辭職前要註意收集保存好單位侵害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能證明妳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 下崗或轉崗通知、 違紀處分通知書或處罰公告、爭議發生前十二個月經勞動者簽收的工資單或銀行進賬憑證、 醫院診斷證明、醫院病假休息建議書、勞動合同或聘(錄)用協議、員工手冊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手冊及入職證明、押金單據、考勤記錄資料、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辭職申請或辭職信;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他與辭職相關資料的證據。以備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據可舉,不會處於被動局面。 辭職盡量做到能夠不與單位發生爭議,這樣才能做到和諧。如果實在做不到友好地離開,就盡量選擇壹種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離開吧。

五、辭職書的參考式樣: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用人單位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等違法行為(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單位違法行為的內容),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利,為此本人被迫提出辭職。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通知貴單位於 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並要求貴單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補繳社會保險、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中的未支付工資(根據妳的實際情況改寫要求的項目內容)等.望貴單位收到本通知後三日內給予答復。

特此通知!

此通知壹式二份,壹份寄公司,壹份本人留底。

簽收人: 通知人:

簽收日期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註意壹定要在通知書中例舉出單位的具體違法行為 ,寫上因單位違法行為而使妳被迫提出辭職或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千萬不要礙於面子,在辭職通知書上寫上“因為個人原因、另有發展、家裏有事需要辭工處理”等理由,這樣將會使妳處於極不利的地位,使原本該打贏的官司而成為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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