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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公民享有哪些權利?越多越好!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以下幾類:

(1)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任何差別對待,以及要求國家平等保護的權利。平等權是與生命權、自由權有同等價值的權利。平等權的內容十分廣泛,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平等、就業平等等,涉及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其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按照平等權的要求,任何公民都不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憲法和法律以外的義務;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政治權利和自由。這類權利,是指公民參加政治活動的權利和在政治上表達自己意見和見解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表現為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表現為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宗教信仰自由屬於人們的精神自由的範圍,反映了人們內心的壹種信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壹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憲法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作了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項內容:壹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二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三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公民的這類權利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屬於公民的監督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取得國家賠償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受到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時,有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具體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條件和程序。

(6)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根據憲法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壹是財產權。財產權是公民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處分財產的權利。它表明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自由與實現經濟利益的必要途徑,承認公民的財產權並強化其憲法保護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二是勞動權。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三是休息權。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四是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社會保障的內容包括公民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傷殘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等。向公民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的壹個重要職能。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憲法還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7)文化教育權。文化教育權是公民在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文化教育權的內容:壹是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教育訓練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二是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8)特定主體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了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的權利保護作了規定,主要包括: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以及華僑、僑眷的權利保護。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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