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我們知道專利是可以轉讓的,在專利轉讓的時候就出現壹些問題,大家不知道專利轉讓合同什麽時候生效,這會造成很多的問題。那麽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壹、專利權轉讓協議,壹般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轉讓專利的行為,需要登記才能生效。作為財產權的壹種,專利權也是可以移轉的。但是,專利權畢竟是壹種無形財產權,並不完全等同於有形財產權,對其轉讓也就不能完全適用有形財產轉讓的規定和做法。就專利權的轉讓,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這就首先要求了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采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則轉讓無效。其次,該條還要求轉讓合同應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而批準的,其授予經過了登記和公告。同時,專利權的法律狀態不僅涉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眾。實踐中,壹些人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壹種備案,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會引發壹些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也會給當事人 (尤其是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二、理論和實踐中,專利的該項規定還存在壹些問題,在此需說明壹下:(1) 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壹。壹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壹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壹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壹定的道理。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壹個結論; 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壹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註意。(2) 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從而明確了:登記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了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當然,公眾還可以查閱有關登記薄以及時了解專利權的法律狀態。關於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這壹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裏了,如果想要申請專利轉讓,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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