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範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軍事法院是基於軍隊的體制和作戰任務的特殊性而設立的。其具體任務是通過審判危害國家與損害國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維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打擊敵人,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是軍事法院的基本職能。 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管轄第壹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受理。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中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由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任免。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於涉”。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依照《中華人民***和口法官法》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等級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則包括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