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特定部門或地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庭。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受理壹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必須設立軍事法庭,但對其他專門法庭的設立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由於有些案件與特定部門的專門業務有關,或者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是特定部門的專職人員,普通法院審理起來不方便或者很困難。國家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審理本部門專職人員犯罪或者與本部門工作有關的刑事案件。英、美、蘇等國都有軍事法院或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規定,中國設立軍事法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法院。根據實踐需要,設立了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專門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系統的管理結構設置和劃分管轄。不服下級專門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裁定,按照專門人民法院的制度提出上訴。海事法院行使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不服海事法院壹審判決的當事人直接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鐵路運輸法院只有兩級: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不服中級法院壹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直接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能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