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結構的另壹個顯著特征是存在長達兩千年的君主專制的官僚政治制度。這種專制制度出現於戰國末期,完成於秦漢時期。在兩萬多年的歷史發展長河中,總體發展趨勢是逐步加強和完善的。秦始皇在統壹山東六國的同時,還創造了皇帝獨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治制度。這個體系本身就規定了“天下之事,無論大小,皆有賴於上。”為了保證皇帝的獨裁,地方實行郡縣制,中央實行“三公九臣”制。地方官員和中央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實行官僚制度。這種專制制度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和鞏固。清代兵部的設立標誌著皇帝專制制度的發展達到了極限。康熙帝曾說:“今日壹切大事小事,壹人管之,別無其他借。把重要的任務委派給別人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無論大小,都是我自己決定的。”在黃帝獨裁、帝制的政治氛圍下,壹切臣民都被剝奪了自由,即使在統治階級內部,也毫無民主可言,皇帝的意誌就是法律。專制制度的另壹個重要表現是君權高於神權,這是中國古代社會政治生活區別於西方世界的顯著特征。中國古代既沒有貴族掌權的* * *和諧制度,也沒有神權淩駕於皇權之上的教皇制。這是因為,壹方面,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法制度為紐帶的家庭關系為基礎的,國家與君臣的關系只是家庭關系和父子關系的擴展和延伸。在君臣權威和家庭倫理教育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中國歷代人民,都是陶然,註重把握現實人際關系,視天下為壹家,通過自然經濟培育的君臣倫理家庭關系與臣民溝通,直接幹預臣民生活,成就自己。他們強調的是“遍天下,是王者之地嗎?”海岸上的土地,是否意味著“王臣”和“皇帝的土地”都在六條河流之內.....民行之處,無臣”,阻礙皇權專斷的政治因素絕不允許越過,更不允許神權淩駕於皇權之上。制度:要求每個人都遵守的程序或行為準則。制度在很多時候也是某壹領域的制度體系,比如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什麽是系統?我們能否將制度等同於法律規定、非正式規範、組織、契約、人們的意識或所有這些因素的組合,以給任何概念如“制度”下壹個恰當的定義,這將取決於分析的目的。作為壹個具體的例子,我們不妨考慮以下問題:既然制度對經濟績效如此重要,那麽為什麽在經濟績效較好的國家中,其他國家不能學習和采用最好的制度呢?這是諾斯在壹本關於系統的開創性著作中提出的主要問題(North1990)。為了分析這個問題,諾斯將系統定義為“遊戲規則”。他把遊戲規則分為兩類:正式規則(憲法、產權制度和契約)和非正式規則(規範和習俗)。即使可以從國外借鑒好的正式規則,但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規則因為慣性壹時難以改變,那麽新借鑒的正式規則和舊的非正式規則必然會發生沖突。因此,借用的系統可能既沒有實施,也沒有效果。制度並不局限於經濟,而是人類社會中人們行為的規範。人們依靠系統來衡量他們的行為。制度包括:既定的道德觀念、法律法規等。因此,經濟學家對可執行性問題有著濃厚的興趣。遊戲規則什麽時候可以執行?是執法者來的時候嗎?但是如何激勵執行者去執行他應該執行的遊戲規則呢?簡而言之,怎樣才能驅使執行者盡職盡責?為了避免這種無休止的循環推理,壹種方法是試圖解釋遊戲規則是內在生成的。它們最終會通過遊戲參與者(包括實施者)之間的戰略互動而自我強化。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系統,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把系統概括為壹個博弈均衡。近年來,我們看到壹些基於博弈均衡系統觀的重要文獻相繼問世。雖然這些文獻大多從歷史案例的研究中獲得靈感(我們將在下壹節討論壹些代表性的著作),但我們能否將同樣的思想應用於作為多元系統復合體的當代經濟?這種復雜只是相對獨立系統的混合,還是壹個內在壹致的整體?作為壹個均衡結果,顯而易見,把系統及其復合體當作壹個均衡現象,並不意味著系統是不可改變的;他們會改變的。中東歐國家社會主義經濟的崩潰以及隨後的計劃經濟轉型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問題是,我們如何在理論上解釋系統的起源或變化?理論上,博弈模型可能有多個解(均衡),或者模型解高度依賴於模型本身的設定。在給定博弈結構的情況下,制度的產生或變遷是否可以解釋為在眾多可能性相等的均衡中選擇壹個的過程,或者從壹個均衡向另壹個均衡的變遷?如果是,均衡選擇或過渡的過程是由技術或市場誘導並最終鎖定的,是因為技術規模經濟嗎?制度是“文化基因”編程的結果。制度是由政治企業家設計還是由創新型經濟企業家引發,將對制度選擇產生隨機影響。特別是,新機構通常的新鮮感來自哪裏?因此,本節開頭提出的基本研究思路可以更清晰地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第壹,當代不同國家整體制度安排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可以理解為壹種多重均衡現象(* * *時效性問題);其次,要在與均衡制度觀相壹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變遷的機制,同時允許有新奇的可能(歷時性問題)。請讓我進壹步解釋壹下具體的意思。為了理解制度的多樣性和當代經濟的復雜性,我們需要研究經濟、政治、組織和社會系統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以及連接這些領域的系統的性質。本研究不僅要在正統經濟學的框架內思考問題,還要借鑒社會學、政治學、認知科學等相鄰學科對制度問題的重要貢獻。但與傳統制度經濟學不同的是,我們試圖在統壹的博弈論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樣性的來源和影響,而不是簡單地停留在積累豐富的制度類型上。然後對它們進行隨機、隨機的分類,發展出統壹的理論分析框架,結合其他學科的重要貢獻,對深入理解經濟系統的運行大有裨益。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博弈論分析作為對制度進行系統研究的理論工具是不完整的。從這個框架出發,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會導致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優和帕累托是不可比的。也就是說,即使面對同樣的技術知識,被同樣的市場聯系在壹起,制度安排也會因國而異。因此,為了理解特定國家特定制度安排演變的原因,僅僅局限於博弈論框架本身是不夠的。我們必須依靠比較和歷史的知識(Greif 1999)。也就是說,制度分析本質上是比較的,所以被稱為比較制度分析(簡稱CIA)1。在本書第九章中,我們在考察制度演進的歷時過程時,將偏離傳統博弈論(包括經典博弈論和進化博弈論),對其進行重大修正。我們將放棄遊戲參與者(和他們的分析師)完全了解遊戲過程的客觀結構的假設。相反,我們假設,遊戲參與者對遊戲結構只有個人的不完整觀點——我們稱之為主觀遊戲模型。當參與者基於主觀博弈模型選擇的行動決策在各個時期都是相互壹致的(即均衡的)時,那麽他們的主觀博弈模型就會被他們行動相同的可觀測事實所證實。因此,我們將系統定義為參與者主觀遊戲模型中的顯而易見且* *相同的因素——即,* * *共同的信念)*關於遊戲的實際方式。當這些主觀博弈模型導致的行動決策未能產生預期結果時,壹種普遍的認知危機就會隨之而來,這將導致人們尋找新的主觀模型。在新的均衡實現之前,理解制度變遷的過程就相當於理解參與者在協調中修正信念的方式。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分析技術和環境的變化、政治因素、法律規定、創新實驗和文化傳承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作用。當然,這壹切只有在我們分析了* * * *的時間性之後,才有真正的可能。本章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1.1節是對經濟學家制度觀的概述。1.2節將在平衡制度觀的基礎上提出我們自己的制度觀。這將在後面更詳細地討論(第7章)。1.3節介紹了制度分析的博弈論框架中會涉及到的壹些基本概念,比如“博弈形式”和“領域”類型,這些在本書中至關重要。博弈論視角下的三種制度觀如上所述,目前經濟學家們似乎壹致認為“制度很重要”。38666.66666866666但是,除非我們對制度是什麽以及它們是如何形成的有壹個* * *的了解,否則意識到制度的重要性沒有任何意義。不考慮舊制度學派,直到最近,經濟學家們基本上滿足於壹個模糊的制度定義。現代社會學的先驅達克海姆曾將社會學定義為“制度的科學”。將經濟學定義為“關於市場的科學”。3.經濟學家們壹直忙於對市場的分析和研究。達克海姆的學科劃分似乎從未讓經濟學家感到不安。然而,經濟學家可以為理解制度的本質、起源和影響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事實上,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開始從事制度研究。正如我們將在下面看到的,經濟學家給了“機構”壹詞至少三種不同但相互關聯的含義。我們在這裏關註的當然不是制度壹詞的語義澄清,而是尋找壹個有助於更好理解經濟制度運行的理論概括。為了區分經濟學家提出的三種制度含義或定義,把經濟過程比作壹場博弈可能是恰當的。我已經指出,博弈論是比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本書中借用進化博弈論和重復博弈理論來研究* * *臨時性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對近期發展起來的。但是,從博弈的角度來理解經濟過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本章開頭的引文就是明證。在亞當·斯密看來,遊戲是個體參與者從自身動機出發進行互動的壹種狀態。這與現代博弈論研究的情況相對應。不同的經濟學家通過對經濟過程和博弈過程的比較,把制度看成是博弈的參與者,是博弈的規則,是博弈過程中參與者的均衡策略。人們日常談話中涉及的系統通常是指重要的組織。壹些經濟學家沿襲這壹習慣,將制度等同於遊戲的具體參與者,如“行業協會、技術協會、大學、法院、政府機構、司法等。”(尼爾森1994:第57頁)。諾斯支持第二種觀點:即應將系統視為壹種遊戲規則,以區別於其參與者。4.他在《制度及其變遷》壹書的開篇就明確指出:“制度是壹種社會遊戲規則,或者更嚴格地說,是人類為約束人們的相互行為而設計的約束條件...系統定義並限制個人的決策集”(North1990:第3至4頁)。這些約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會規範、慣例、道德法律),也可以是有意識設計或規定的正式約束。正式規則包括政治規則(憲法、政府控制)、經濟規則和契約。經濟規則是用來定義產權的。即使用和處置經濟資源並從中獲得效用或利益的壹攬子權利。合同是關於商品使用和交易的(可執行的)協議,受產權規則的約束。經濟博弈的正式規則不能由參與者自己制定(改變),其制定必須先於博弈過程。因為我們關註制度的起源,馬上面臨壹個問題:誰來制定經濟規則是在這裏,諾斯明確區分了遊戲規則和遊戲參與者(組織及其政治企業家),後者是推動制度變遷的主體,即規則制定者。根據諾斯的觀點,現有的遊戲規則決定了參與者如何交易和創新激勵。因此,隨著相對價格的變化,存在對新規則的有效需求。這些新規則將由“政治市場”中的各方協商決定,而“政治市場”是由政治規則決定的。諾斯聲稱“是政治過程本身定義並實現了產權。”(North1995,第23頁)5。遊戲規則理論更技術性的定義是Hurwicz (1993,1996)給出的,他的定義更側重於遊戲規則的實現。按照他的觀點,遊戲的規則可以用參與者可以選擇的行動(“決策集”)和參與者做出決策的每個行動剖面所對應的物質結果(“後果函數”)來描述。他把這壹對設定稱為“機制”或“遊戲形式”。6.例如,考慮壹個價格限制機制。也就是說,政府設定賣方可以收取的最高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所面臨的決策集的極限可以表示為壹個特定的參數值,即最高限價7。但是,根據Hurwitz的觀點,壹個更合適的系統定義應該對其進行進壹步的限制。他認為規則必須是可執行的,或者用他的術語來說,“可執行的”。只有壹套對人類行為的人為和可執行的限制才構成壹個系統。他通過使用納什均衡的概念將可執行性的概念正式化。如果在其他人會遵循既定策略的前提下,沒有壹個參與人有偏離自己選擇策略的動機,那麽這個參與人的策略組合就叫做納什均衡。為了使博弈形式中人為設計的壹組限制具有可執行性,允許參與者從所有技術上可行的決策集中自由選擇自己的行動,博弈必須有壹個納什均衡。Hurwitz主要關註的是探索“設計”壹個系統以實現既定社會目標的可能性,在這個系統中,系統與參與者在壹系列環境(技術、偏好和資源稟賦)中的激勵相容。社會目標(如效率、公平、清潔的空氣和水)可以表示為每個經濟環境中的壹組預期結果。假設立法者負責設計實現既定社會目標的機制,我們無法事先保證該機制是否能夠實施。例如,立法者可能希望價格限制將有助於實現價格穩定和公平分配的社會目標,但是,總有壹些賣家會發現以高於限制的價格向黑市出售產品更有利可圖。價格限制不能自我執行,因此不可強制執行。如果壹個機制是為了實現某種社會目標而設計的,但不能自我強制執行,就需要附加壹個強制執行機制。添加實施者(如法院、警察、調查人員等。)配合壹套特定的動作(比如把犯人關進監獄等等。)必然會改變遊戲形態。後果函數將相應地改變。然而,這種情況正好給機構設計者制造了壹個難題。為了使實施機制有效,壹方面,必須給予實施者適當的激勵,使其忠於職守。另壹方面,執行機制的運作消耗了社會資源,從而減少了直接促進社會目標所需的資源。因此,初步社會目標的實現將不得不大打折扣。當Hurwitz在考慮實施者的激勵時,他對制度的理解實際上接近於第三種觀點,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觀。第三種觀點最早的倡導者之壹是肖特(1981)。8.近年來,博弈均衡系統觀有兩大進展。每壹個進步都是基於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進化博弈方法和重復博弈方法。前者的代表作品有Sugden (1986,1989),Young,1998)和Bowles (2000) 9進化博弈論認為參與者的行為習慣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實施或人為設計。當慣例演變時,參與者傾向於發展壹些更具適應性的特質(如環境認知、偏好、技能等)。)在進化選擇的壓力下。實踐和參與者的特點* * *共同發展。慣例最終可能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節省變異和錯誤帶來的不平衡成本。此外,用文字清楚地表達人們在行為中已經習慣的規範,也有助於在特定的情況下給出具體的行動準則。但是,薩格登繼承了休謨的傳統,認為政府限制公民行動的結果是對法律的理解被誤導了。“法律反映的是大多數人自願強加的行為準則”(薩格登,1986:第5頁)。博弈均衡系統的第二種觀點得益於格雷夫(1989,1994),米爾格羅姆,諾斯和溫加斯特(米爾格羅姆,諾斯和溫加斯特,65438)。Milgrom和Weingast (1994)和Cabot (1995),他們使用了壹些復雜的均衡概念,比如重復囚徒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子博弈完美均衡的精確定義將在本書後面部分給出(第7章)。然而,現在值得強調的是,子博弈精煉均衡和其他相關均衡概念有助於闡明參與者的期望或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煉均衡為每個參與者定義了壹個行為策略,這是壹個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狀態下行動決策的完整計劃,簡單來說就是壹個“劇本”10。完整行動計劃的任何壹部分,也就是每個具體可能性中規定的行動決策,當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時壹定是納什均衡,因此可以自我實施。用子博弈提煉均衡策略的壹個後果是,在博弈的實際過程中,有些狀態是永遠不會被觀察到的。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因為導致這種狀態的博弈路徑被壹些外部約束所排除,而是因為壹旦均衡的“劇本”被采用,參與者的策略計算使得他們彼此避免選擇這種博弈路徑。因為有些均衡策略規定了在不現實的路徑上應該采取的策略在實踐中無法被觀察到,所以這些策略可以被解釋為代表了其他參與者所持有的理性預期或信念,是關於相關參與者在不現實的路徑上將采取的行動的預期或信念。這壹點從Grave就可以看出來,Milgrom和Wingast (1994)提出了商人行會的模型,解釋的很清楚。這個遊戲是中世紀背景下商人與城市或交易中心統治者之間的重復遊戲。為了拓展商機,交易中心必須確保來訪商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城市統治者可能會信誓旦旦地為來訪的商人提供各種安全保障,但交易關系建立後,統治者又可能會食言。現在假設商人組成自己的行會,采取以下策略:他們在給定的時期內在城裏交易,當且僅當他們中沒有人以前被統治者欺騙過;否則他們會組織罷工(我們假設實施集體罷工沒有問題)。除非行會宣布罷工,否則統治者不會欺騙任何商人;但是壹旦宣布罷工,統治者就會欺騙任何來訪的商人。這三位作者證明了這樣的策略組合構成了壹個(精煉的)均衡。在實際遊戲路徑中,壹般情況下不會觀察到作弊和打擊。但這並不是因為他們被提前排除在遊戲規則之外,而是因為統治者意識到壹旦他不遵守諾言,公會肯定會舉行罷工,所以作弊對他沒有好處。行會的形成成為壹種迫使統治者信守承諾的機制,從而鼓勵了交易的擴大。在這個例子中,行會(商人的組織)和他們在欺詐發生時組織罷工的預期角色(均衡策略中不實際的部分)被認為提供了執行合同的可信機制。基於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論成果,格雷夫斯從博弈均衡的角度對制度給出了簡明的定義:“在博弈論的框架中,兩個相互關聯的制度要素是(關於他人行為的)預期和組織...組織是由非技術因素決定的約束。他們通過引入新的參與者(即組織本身),改變參與者獲得的信息,或者改變某些行動的回報來影響行為。”(Greif1996)這裏的“組織”是指商人行會等社會單位,它們構成了壹組遊戲參與者。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約束的制約。在這種特定意義上,格雷夫的定義結合了第壹種觀點,即遊戲參與者的制度觀。關於制度的起源,我們看到有博弈規則論的經濟學家傾向於設計這樣的觀點,即規則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業家或從事機制設計的經濟學家明確設計的結果。在有博弈均衡理論的經濟學家中,關於制度的起源,似乎壹開始就沒有共識。信奉進化博弈論的經濟學家顯然認同系統是壹種“自發秩序”(門格爾1883;哈耶克1973)或自組織系統。相比之下,子博弈精煉均衡的概念假設個體參與者在理解自身決策與他人決策之間的反饋機制方面具有完全的演繹推理能力。然而,個體參與者如何共同選擇壹致的策略並推動系統的建立呢?特別是在多重均衡的情況下,子博弈精煉均衡理論無法解釋為什麽某個系統出現在這裏而不出現在其他地方。比如上面討論的中世紀交易的例子,統治者選擇欺騙,商人每期罷工(所以可以觀察到的是沒有交易發生)也構成子博弈精煉均衡。這就不難理解,使用超理性均衡觀(如子博弈精煉均衡)的經濟學家只是想說明,壹個特定的策略組合(即實際的博弈路徑和參與者的預期)壹旦確立,就會自我實施和維護。在我們支持博弈均衡系統觀之前,還有壹個理論悖論需要解決。如果制度的功能是以某種方式約束參與者的決策,那麽這種約束是如何被參與者實現並認為相關的?是在均衡出現之後嗎?如果是,那麽,在知道均衡之前,個體參與者是如何找到並選擇合適的均衡策略的?換句話說,參與者對未來情境的信念與基於這些信念的選擇所導致的實際後果之間的壹致性是如何建立的?乍壹看,這個問題似乎是壹個常規的平衡穩定性問題。不過這本書會解釋,這個問題其實比均衡穩定性問題更根本。不能簡單對待。這就是為什麽我們要對傳統的博弈論進行重大修正,提出新的系統觀。制度的內在構成:諾斯認為“制度是壹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說,它們是人為地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設置的約束”,他將制度分為三種類型: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以及這些規則的實施機制。正式規則又稱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按照壹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地創造的政治、經濟規則和契約等壹系列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再到細則、個別契約等。,這* * *壹起構成了對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非正式規則是在長期實踐中不自覺形成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壹部分,包括價值觀和信仰、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因素;實施機制是保證上述規則實施的相關制度安排,是制度安排中的關鍵環節。這三部分構成了壹個完整的體系內涵,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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