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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微博圖片侵犯知識產權

法律分析:微博轉發圖片如果不是用於營利目的,並且載明了出處的,壹般是不侵犯著作權的,否則就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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