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 *同壹財產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