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國家所確立的依法治理的統治方式──資本主義法制,確認和保障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鞏固了反封建的鬥爭成果。然而資本主義法制實質上是保證資產階級民主、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對勞動人民實行剝削和壓迫的合法手段,即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
在資本主義社會,由於存在著尖銳的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法制並不始終是資產階級維護其統治的充分可靠的方法。在壹定的條件下,當危及資產階級的存在時,資產階級往往放縱和容忍其階級內部某些個人或集團的非法專橫,賦予或默認這些個人或集團以“便宜行事”的權力,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即使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也不例外。例如,1848年法國將軍L.-E.卡芬雅克(1802~1857)對巴黎工人的血腥鎮壓和隨後路易·波拿巴的登上王座,就是明證。資本主義國家,由其本質所決定,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而總是合法與非法手段並用。非法專橫、公開的血腥鎮壓,往往是資本主義法制的重要補充。
在帝國主義時期,特別是在階級鬥爭尖銳化時期,資產階級有破壞自己所建立的法制,實行行政、司法專橫的反動傾向。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出現的法西斯制度突出地說明了這壹點。法西斯制度以公開的恐怖專政,代替資產階級民主和資本主義法制的統治方式,完全拋棄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代之以法西斯頭子和法西斯政黨為核心的“極權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法西斯制度遭到世界人民毀滅性的打擊,民主、民族革命的高漲,特別是在廣大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民主、自由,反對法西斯制度復活的鬥爭推動下,在壹些資本主義國家中,資本主義法制又有了壹定的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修改補充或制定了新憲法,在法律的規定上,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有所擴大,如美國在50~60年代通過的《民權法》和關於擴大選舉權的憲法修正案等;1946年日本、1947年意大利、1949年聯邦德國,先後制定新憲法,恢復和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的各項原則,並頒布了壹系列保障公民權利和社會福利的立法。有些國家還重新制定或修改了壹些重要法典。戰後各國都擴大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制定了大量社會、經濟法規,形成了不少新的法律部門,如環境保護法(公害法)、能源法、知識產權法,等等。有的國家對司法組織進行了改革,加強了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許多國家實行了違憲審查制度,建立了憲法法院,等等。
但是,資產階級破壞法制、實行非法專橫的傾向仍然存在。由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覺悟和組織性有了很大的提高,資產階級通過議會頒布反動法律就變得不那麽容易了,而資產階級又往往不能也不願再用原有的帶有民主色彩的法律進行統治。這就是出現資產階級企圖擺脫自己建立的法制而實行行政、司法專橫甚至公然的暴力鎮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