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價值類型具體包括:
1、市場價值是指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2、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等。
(1)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於具有明確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壹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2)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
(3)清算價值是指在評估對象處於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4)殘余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
某些特定評估業務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等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並予以定義。
特定評估業務包括: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保險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等。
資產評估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衍生的專門性活動,出於對於特定類別的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以及企業價值進行價值評估的需要,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陸續出現了專門從事資產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具體的,資產評估專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