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 發生以下情形之壹,平臺有權要求品牌主對違規店東進行解約並摘牌/與品牌主解約:1、品牌主/店東本人觸犯《貝殼平臺信用管理規則》中黑線違規行為。 註:包括但不限於侵占客戶/公司錢款、侵占/挪用客戶交易資金、吸毒、涉黑、賭博、受賄等。2、品牌主/店東本人參與或授意員工進行私單、飛單、甩單、跑單等逃避平臺費用的行為。3、品牌主/店東本人參與或授意員工泄露平臺商業機密、知識產權、業務資源(如:房源、客源、業務數據等)等損害平臺利益的行為。4、品牌主/店東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同城平臺外註冊、投資入股、任職經紀公司。5、門店連續6個月總業績或人均業績在城市所有門店中排名後5%。6、品牌/店東/門店引發客戶重大投訴對品牌/平臺聲譽造成傷害。註:重大投訴判定標準以《貝殼ACN用戶投訴爭議處理規範》為準。7、品牌主/店東本人參與或授意員工通過插件、黑客等非正常手段攻擊平臺業務系統。8、品牌/店東被國家主管部門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3個月。 (二) 發生以下情形之壹,平臺有權關閉該門店的系統作業權限,並要求對應品牌主對所涉店東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對所涉人員進行辭退、要求店東減店、摘牌等):1、門店壹個順延年(順延年指:從判罰日期順延壹年,如2018年3月5日-2019年3月4日為壹個順延年)內,信用分累計扣除12分;2、門店被國家主管部門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3個月;3、門店壹個順延年內,累計兩名員工觸犯以下情形之壹: 1)觸犯《貝殼平臺信用管理規則》中黑線違規行為。2)私單、飛單、甩單、跑單等逃避平臺費用的行為。3)泄露平臺商業機密、知識產權、業務資源等損害平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壹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