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自訴案件 只能由基層法院 管轄 ,刑事自訴狀常用於自訴案件中,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當事人的 代理 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內容主要是要求法院追究被告者的刑事責任。刑事自訴狀常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壹般沒有口頭刑事子訴狀的說法。刑事自訴狀標題要求以刑事自訴狀為題。 《67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 公訴 ,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 故意傷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 知識產權 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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