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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刑事案件的罪名是什麽?

1.自訴刑事案件的罪名是什麽?

1.刑事自訴案件的罪名如下: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為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犯罪、故意傷害案件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

自訴案件的範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刑事自訴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有權直接向法院投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和解。但是,除非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理由是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相應地,自訴人的自行和解和撤訴也應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享有原告的舉證和辯論權利;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第壹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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