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是公民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意味著他們失去了這些權利。具體來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不能選舉和被選舉為國家機關的代表和成員。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在國家機關和軍隊中擔任職務,因為這些職務需要壹定程度的政治敏銳性和責任感,這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難以承擔的。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參加獨立協會和組織的活動,如加入政黨、工會、協會和其他組織。這是因為這些組織往往與政治權利密切相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能利用這些組織從事非法活動。需要指出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不等於被剝奪其他權利,比如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仍然享有這些權利,只是在政治上受到限制和束縛。
什麽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剝奪人的政治權利:1。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判處剝奪政治權利;3.憲法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需要註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是壹種嚴厲的措施,只能在壹定條件下適用,也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和程序保障。
被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失去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和軍隊的職務,不能參加獨立的社團和協會的活動。這是壹個嚴厲的措施,只能在壹定的條件下適用,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和程序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了人的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