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關系: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壹種用工形式,其勞動關系屬於勞務公司,員工的管理教育、工資發放、社保關系等均屬於勞務公司;而自有員工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關系、勞動關系、工資關系、社保關系均屬於用人單位;
2、工作性質:勞務派遣工主要是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的性質,將本單位業務中的壹塊業務,整體劃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人員集中承擔;而自有員工則是用人單位招聘的員工,壹般從事管理工作或技術工作,有的從事技術性的崗位操作工作;
3、使用上的區別:勞務派遣工壹般從事的工作都是限制性的、單壹的工作,其勞務人員的提拔、使用歸勞務公司管理,用人單位只和勞務公司發生關系,不和個人簽訂任何業務關系,也不會隨意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崗位;而自有員工由於屬於本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對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單位也有權調動其工作崗位,可根據有關規定解除或是簽訂勞動合同等。
勞務派遣的立案標準:
1、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2、勞務派遣單位未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侵害用工單位信息安全和知識產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務派遣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綜上所述,自有員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區別主要在於勞動合同簽訂雙方不同。前者是與其所在的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後者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再到第三方用工單位進行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