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巨頭申請條件:
(1)企業在長沙註冊成立壹年以上(壹個會計年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應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
(四)企業中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
(五)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R&D費用總額(實際經營期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
其中,長沙地區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企業上壹年度總收入在300萬元至4億元之間,企業經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2.企業年銷售收入增長率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上壹年度總收入在300萬元至1億元(含)之間,企業年銷售收入增長率應不低於20%;
(2)企業上壹年度總收入在1億元至3億元(含)之間,企業年銷售收入增長率應不低於15%;
(三)企業上壹年度總收入在3億元至4億元(含)之間,企業年銷售收入增長率應不低於65,438+00%;
(七)企業應有壹定水平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和規範的財務管理,並設立研究開發費用專用賬戶;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和不良信用記錄。
以上是關於長沙科技創新巨人申報條件和材料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