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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有什麽後果

開庭被告人不去的後果是:1、被告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2、不要求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壹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壹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四十七條 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四十九條 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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