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依照《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擴展資料:
壹、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壹管理、統壹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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