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以法令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將在法庭審判中解釋所有關於具體應用法律和法令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編輯本段][立案庭] 1。歸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壹、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死刑復核案件和請示、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準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予以登記,移送有關法院(廳)處理。
2.復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案件,復核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上訴、再審案件,認為上訴不合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和處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識產權、海事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申訴和申請再審。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相關法院(廳)處理。
5.處理非訴訟信件和采訪。
6、案件的管轄。
7.處理司法協助申請。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限流程。[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壹庭] 1。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妨害軍事職務罪等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涉外內部審計案件。
3、審理涉外移交案件。
4、審理因特殊情況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相關復核案件;審理特殊情況下假釋的復核案件。
5.辦理相關死刑案件。
6、審查死刑立案材料。
7、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
8、指導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編輯此段][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因特殊情況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相關復核案件。
3.辦理相關死刑案件。
4、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編輯此段】【民事審判第壹庭】1、審理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不動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抵押、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案件,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因山嶺、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不動產及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的合同,其性質由主合同的性質決定);農村承包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辦理相關復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二庭] 1。壹、二審審理境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壹、二審審理境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三庭】1、壹審、二審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
2.審查處理少數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和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的處理。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延長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四庭] 1。壹審和二審海事案件的審理。
2.審理法人之間的壹、二審合同,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涉外、涉港澳臺侵權案件;審理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壹審和二審信用證案件的審理。
3、審查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
4.審查涉及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海事申請再審案件,少數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生效判決的海事申請再審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扣押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編輯本段][行政法庭] 1。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申訴案件和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判決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編輯此段】【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l .依法辦理應由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和處理少數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和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處理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落實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編輯本段][審判監督法庭] 1。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生效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報請法院核準減刑的刑事案件的審判;核準被告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已被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復核或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海事除外),仍繼續向本院申訴並申請再審,經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審查處理少數高級人民法院尚未審查,但原判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海事除外)。
3.審查處理本院領導和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各類案件,以及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案件。
4、高級人民法院審批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編輯本段][執行局] 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其他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者參與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案件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法院之間的糾紛;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軍隊等相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壹執法行動。[編輯此段][研究室] 1。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研究,處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相關的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和收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意見。
7、下級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8.處理或協調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
10,處理人權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