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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什麽?

1.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如何規定的?第壹章管轄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條規定);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二條犯罪地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包括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訪問所在地、網站創辦人和管理人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人所在地、被告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的所在地。第三條被告的住所地是他的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是被告人在被追訴前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單位的註冊地為其住所地。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註冊住所不壹致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上發生的犯罪,由該船舶原停靠的中國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其他規定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航空器上犯罪的,由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境內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犯罪,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確定管轄;沒有約定的,由列車原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第七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由入境地或者出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的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壹條判決宣告前,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尚未判決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地被抓獲,並且在逃跑過程中被發現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沒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必要的,應當依法審判,不轉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十三條壹人數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壹罪或者壹罪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變更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將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壹)重大、復雜的案件;(2)新類型疑難案件;(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需要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院長決定後,至遲在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不予移送決定書,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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