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最後陳述權
任何權利的行使皆應有壹定的限制,刑事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也不例外。本文認為,對最後陳述權的限制應當僅限於在內容上的限制,在陳述形式上不應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會以陳述時間過長為由打斷或者取消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應當說這是對最後陳述權的壹種侵犯。有壹些被告人在做最後陳述時語氣慷慨激昂,有時也會被法官以語氣不對為由打斷,這種做法也是侵犯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對最後陳述權在陳述內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不能損害國家、他人以及社會公***的利益,這應當是壹個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壹些情況,如有的被告人會在最後陳述中蔑視甚至辱罵法庭、公訴人、偵查人員,有的被告人會對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這些行為都是侵犯了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對此法官應予制止,進行批駁、訓誡,如果被告人不聽,視其情節輕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處罰或對其另外追究責任的處理。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也應當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內容不得離題。所謂“不得離題”,即必須與本案有關。對“與本案有關”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限於與認定本案事實有關,被告人關於悔罪的傾訴、對犯罪心理的講述以及對本案所適用的法律的評判等等都應當認作“與本案有關”。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最後陳述被以“與本案無關”為借口打斷的情況比比皆是,許多情況已經構成了對最後陳述權的侵犯。對於“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應當慎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是否與本案無關,往往要到陳述結束後才能作出判斷而不是在壹開始陳述就可以得到結論。”
最後,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不得進行不當的重復。有的被告人出於心態緊張等因素會壹時思維停滯或者混亂,可能會在最後陳述中重復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陳述,或者會固執地咬定並多次重復自己某壹方面的見解,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予以適當的制止。但是,壹些為了保持邏輯上的系統連貫或者陳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復應當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