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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脫破壞規則區域怎麽處罰的

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壹起玩家因“密室逃脫”遊戲意外受傷而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經營密室的重慶市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的第壹責任人。在玩“密室逃脫”等遊戲時,要留心查看場地疏散路線、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壹定要選擇安全設施齊全的商家。同時,根據自己的身體情況,要提前預估活動風險,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盡到自身安全註意義務。壹旦發生危險,要立即中止遊戲、迅速撤離。如發現無證經營、存在消防隱患的密室,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近年來,“密室逃脫”因其沈浸式的遊戲體驗,逐漸風靡。然而,在“密室逃脫”遊戲過程中,意外事故卻頻頻發生。有些密室存在嚴重的消防隱患,有些遊戲設置過於驚悚或危險,以至於玩家被嚇到昏厥、住院,甚至遭受嚴重人身損害。

玩“密室逃脫”遊戲時摔傷,責任由誰來承擔?商家因簽訂過《免責協議》拒絕賠償,玩家是否只能吃“啞巴虧”?設計“密室逃脫”主題,可以使用網絡遊戲中的場景嗎?關於“密室逃脫”的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引發社會關註。

經營者應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

“密室逃脫”作為壹種休閑娛樂形式,最早出現在美國。2006年,美國矽谷的壹群系統程序師將阿加莎·克裏斯蒂的小說還原到了現實,設計了冒險解謎等壹系列場景,命名為“origin”,成為全球第壹間密室。如今,這間密室已成為當地的壹個旅遊景點。

以此為起點,密室行業逐漸發展起來,玩家越來越多。2008年10月,國內第壹次出現真人“密室逃脫”店。2018年以來,我國密室行業迎來蓬勃發展期,隨著壹些實景推理綜藝節目的相繼播出,“密室逃脫”逐步走進大眾視野。在北京、上海等壹線城市,“密室逃脫”成為時尚的休閑娛樂項目。但是,在刺激的娛樂遊戲項目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潛在的危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後,應由誰擔責呢?

在江北法院審結的這起玩家因“密室逃脫”意外受傷而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中,劉某與朋友到重慶市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經營的密室參與《釜山行》主題遊戲,***計支付服務費2376元。遊戲開始之前,劉某與朋友在玩家入場須知上簽名,入場須知載明禁止身體狀況欠佳等人員入內,並提醒玩家與真人NPC(非玩家角色)互動時的註意事項。

當遊戲過程進行到最後階段時,劉某與朋友進入壹個封閉的房間。由於房間狹窄、光線較暗,劉某站在房間門口正前方。此時,密室工作人員所扮演的NPC打開房門徑直朝房內倒下,玩家受到驚嚇,四處躲避,劉某在躲避中不幸受傷。

事故發生後,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相關負責人和劉某的丈夫將劉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劉某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骨折、重度骨質疏松癥。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墊付劉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4萬余元。之後,雙方因賠償事宜未協商壹致,劉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劉某稱自己在參加《釜山行》“密室逃脫”項目的過程中,因被告工作人員葉某執行工作任務將劉某撞傷,故要求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支付後續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計231574.5元。

被告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辯稱,事故發生時場面混亂,誰導致劉某受傷情況不明,劉某未能舉證證明江北區某文化傳播工作室為直接侵權人,其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劉某患有嚴重的骨質疏松癥,容易導致自身骨折,不適宜參與此類遊戲活動,且未告知文化傳播工作室上述情況,其本人存在嚴重過錯。

經雙方申請,相關機構對劉某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劉某本次外傷骨折與其重度骨質疏松癥存在壹定的因果關系,為輕微原因,具有促進、加重作用(參與度可考慮10%至20%)。

江北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購票進入被告經營的場所參加“密室逃脫”遊戲,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提供服務及必要的安全保障。作為專業遊戲機構,被告比普通遊戲者具有更加專業的風險知識,在開始遊戲前不僅要對遊戲者進行安全提示,還要審慎把控遊戲各環節,對於風險較高的環節應提升安全保護等級並制定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

本案中,被告作為經營者,在提供“密室逃脫”服務過程中,安排工作人員扮演恐怖人員,造成原告恐慌、逃跑躲避,容易發生推搡、踩踏等事故,在無特殊保護的情況下,原告摔倒導致受傷,足以認定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選擇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應當對“密室逃脫”遊戲及特點有壹定認識,也應當能夠預見可能遭遇驚險場面。因此,原告在遊戲過程中,應盡到自身的安全註意義務。

最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江北法院確定原告承擔事故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8823.91元。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有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秦鵬博說,“確認密室經營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在於審查遊戲的經營者以及場所的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規範的設施設備以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盡到勤勉、謹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義務,以提示消費者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此外,秦鵬博認為,《民法典》規定了文體活動中的風險自甘原則。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眾多涉及“密室逃脫”遊戲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及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中,法院並非全部支持受傷的玩家。有的玩家在遊戲中,采用危險性動作嬉戲,造成身體受傷,法院會按照具體情景酌情劃分責任比例。因此,玩家在遊戲中,要盡到自身的安全註意義務,謹記“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的第壹責任人”。

經營者因《免責協議》拒絕賠償無效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的遊戲過程中,很多“密室逃脫”的經營者都會要求玩家簽訂《免責協議》,寫明若玩家在遊戲過程中因為過度驚嚇、恐慌等造成的推搡、擁擠、摔倒等現象而造成損傷的,經營者不予負責。那麽,這個條款是否意味著消費者要承擔全部責任呢?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季立剛認為,商家所擬定的《免責協議》,排除其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需要負擔的侵權責任,致使玩家處於人身安全不受法律保護的境地,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所規定的“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格式條款,故而應當歸於無效,而僅具有壹般風險提示的作用。

對於這種免責協議的法律效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同樣認為是無效的:“因為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和商家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的法定義務。這個法定義務是公***利益、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自行免除。”

不經消防安全檢查的經營者不得營業

“古風、懸疑、恐怖”,成為“密室逃脫”類場所的關鍵詞。經營者為了增強“沈浸式”體驗,常會采用隔斷打造光線昏暗的密閉、狹小空間,大量使用燈光、音響、電子遊戲道具等電器設備,壹旦起火,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消防安全是經營“密室逃脫”項目最基本的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真人“密室逃脫”遊戲的公司,除了要辦理餐飲娛樂業的營業許可證外,還要在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如果“密室逃脫”遊戲經營場所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被查封、整改,但商家卻擅自營業,則要依情節輕重,受到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等處罰。

針對此類場所火災風險大的問題,近日,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發了《密室逃脫類場所火災風險指南(試行)》《密室逃脫類場所火災風險檢查指引(試行)》,分別從起火風險、人員安全疏散風險、火災蔓延擴大風險等方面,對密室逃脫類場所的火災風險進行了明確,要求從業單位要對照並自查自改,相關部門、單位要嚴查嚴管,確保安全。

國家衛健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馬海澎建議,行政機關對“密室逃脫”經營單位實施檢查,對其中發現的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的隱患,應當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密室逃脫”應尊重知識產權保護

“密室逃脫”最引人入勝的地方在於精巧的遊戲情節及機關設計,這也是它的核心價值所在。因此,壹些經營者會復制、抄襲其他優秀的主題創意。然而,“密室逃脫”主題,可以使用網絡遊戲中的場景嗎?海澱法院的壹個判例給出了答案。

“樂樂島”是壹款流行的網絡遊戲,樂樂島公司就此軟件取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樂樂島公司發現近期流行的彩虹“密室逃脫”在其實體店和宣傳網站中,使用了“樂樂島”中的遊戲名稱、場景和人物形象。樂樂島公司以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彩虹密室訴至海澱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賠禮道歉等。彩虹密室不同意該訴訟請求,稱“樂樂島”的遊戲場景畫面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且兩公司行業差距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本案中,彩虹密室在其經營的“密室逃脫”實體店中大量使用“樂樂島”遊戲的畫面、人物形象、物品造型,已構成對樂樂島公司相關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密室逃脫”實體店經營者與“樂樂島”遊戲經營者之間有特定聯系,故彩虹密室的該項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彩虹密室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秦鵬博認為,“密室逃脫”作為壹種沈浸式遊戲,以其主題設置吸引玩家,而知名網絡遊戲、影視動漫作為流量IP,“密室逃脫”就會想方設法蹭流量,侵權的概率會大大增加。例如,本案中,網絡遊戲是壹個復雜的各類要素的集合體,它集合了音樂、美術、文字、故事情節、動畫等各要素,並通過壹定的軟件程序將其整合起來。對於網絡遊戲的保護方式和路徑應當根據被控侵權行為的類型、性質、方式加以確定。彩虹密室使用的美術作品與樂樂島公司相應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且彩虹密室具有接觸樂樂島公司相應作品的可能性,彩虹密室對該美術作品的使用侵害了樂樂島公司就其相關美術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此外,彩虹密室還將侵權美術作品用於網站宣傳,該行為還侵犯了樂樂島公司對相應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涉及‘密室逃脫’的,不只有安全保障義務、著作權保護這些法律問題,還有‘密室逃脫’是否屬於娛樂場所的爭議。相信在更多人的關註之下,這壹新興行業將會給受眾帶來更加安全、有趣的遊戲體驗。”秦鵬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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