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惠國待遇,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壹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貿易條約和協定的法律待遇條款,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面的壹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①有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壹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壹方只有提供了同樣的補償後才能享受,即締約國壹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是有條件的,締約國另壹方必須提供同樣的條件才能享受這些優惠待遇。②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壹方現在及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壹切優惠待遇,都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國的另壹方。二、最惠國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壹。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原則是:壹個成員給予另壹個成員方的貿易優惠和特許必須自動給予所有其他成員。作為關貿總協定的壹項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對規範成員方間的貨物貿易,推動國際貿易的擴大和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4個要點。1、自動性。當壹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 2、.同壹性。當壹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 3、相互性。任何壹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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