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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識產權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3、在商標法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於假冒商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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