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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教師談壹談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的關系:

隨著知識和信息日益成為財富並推動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法作為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討論其如何完成保護智力勞動成果重任的問題應是壹個極有意義的話題。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壹種特定主體所專有的財產權。在知識產權沒有作為法定權利保護之前,其自身價值及所創造的價值完全處於個體保護的狀態或者是完全公***性的狀態,這顯然不利於技術的創新和人類社會的進步。自1624年世界第壹部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在英國頒布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壹次將“知識產權”確定為壹個明確的法定權利經歷了將近300多年的時間,而在這三百多年裏人類社會卻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這無不說明了知識產權在國家法律上的認可對社會的巨大正面效應,它使對知識的保護上升到國家意誌的高度,取得國家地域範圍內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和價值財富上的獨占收益權。

壹、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法理分析

知識產權法第壹次用法律的形式將有限的知識產品配置給了權利人,還可通過轉讓、許可使用等市場方式進行再分配或者再配置,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但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產地、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知識產權法只能從保護權利人專用權角度出發禁止侵權,而對保護權利主體的競爭優勢、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則顯得力不從心。競爭法就責無旁貸地擔負起規制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任。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劃分中,屬於經濟法中市場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及法規。競爭法制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給微觀市場經濟主體營造壹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公平競爭;其深層次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整個國民經濟能夠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中也可以看出競爭法是建立在社會本位價值觀念基礎上,維護社會公***利益的法,同《知識產權法》保護個體利益的個體權利本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但是這不能說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矛盾的,而只表明二者保護的側重點不同。競爭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基於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處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站在權利人的立場上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創造良好的競爭秩序,而競爭法中的《反壟斷法》則是站在更廣泛的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行為的規制,也是為了營造壹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實現公平競爭。所以說無論是從知識產權的制度內保護,還是從競爭法外部保護來看都能體現了殊途同歸的效果。

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壹種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在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同時,又是出於競爭目的、侵害競爭對手的行為。競爭法從競爭角度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其任務之壹。由於知識產品是有限的,屬稀缺資源,它與商業經濟的需求之間存在矛盾,知識產權的專屬性與自由利用知識產品之間也存在矛盾,這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壹種謹慎合理的張力。既要維護權利的專有性,防止他人的無端侵害,以維護社會不斷創造知識產品的動力源泉,又必須給予社會公眾使用知識產品的合理空間。為此,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立法都在確權的同時,規定了構成侵權的具體情形。顯然,知識產權法僅從靜態的角度勾畫權利的框架和保護範圍,忽略了權利運行的諸多相關因素,未顧及權利受蝕的多樣性。比如某知名商標被非商標註冊人用於完全不同種類的產品,雖然該商標的使用者通常並不與商標註冊人競爭,但這壹行為卻是與競爭相關的。壹方面,不法使用人不負責任地濫用;會影響商標的信譽,出現廠商混淆和淡化,導致商標註冊人資產價值和競爭優勢的下降;另壹方面,不法使用人不公正地獲得了優於未使用該知名商標的競爭對手的優勢,利用這壹優勢提高了競爭力,使對手處於不利地位。根據我國商標法,此種行為並未侵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法對其鞭長莫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能以反淡化為由,禁止此種侵蝕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競爭法就是為克服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救濟上的缺陷作為壹種補充性保護機制出現的,目的在於當知識產權法不能有效地提供保護的情況下,能夠構築權利維護的第二道防線,提供壹種補救性救濟保護。有學者形象地形容,競爭法是對既有知識產權法管不著的地方“兜底”,知識產權法好比是海面上的“冰山”,而競爭法則是“托著冰山的海水”。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條款》第1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第1至6條應不依賴於,並應補充?及其它知識產權主題的立法規定”,說明依知識產權專門法對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等提供法律保護並不妨礙第1條的適用。

知識產權從其被確權那天起就已經和市場競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是這種聯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這種“突出”壹方面表現在對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護的地位突出了,例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僅有《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也有競爭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的保護,以及《刑法》的專章保護。這些權利保護的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直接保護,有的是寬口保護,而有的是深度保護,這也無不體現了國家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這種“突出”的另壹方面表現在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利的保護與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整體的維護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在某些情況下知識產權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壟斷地位實施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其他競爭對手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我們將這種行為稱作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這也就是說壹方面,知識產權法重在保護私權,競爭法重在保護公***利益,各有側重,不能混淆,另壹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享有者的個人利益保護與整個社會的公***利益保護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點的問題。而我們國家主要通過競爭法中的《反壟斷法》去實現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和保護的利益平衡問題。

競爭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15條,《反壟斷法》第55條,《對外貿易法》第27條、30條,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規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將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來闡述被保護和規制的知識產權。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是由《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三部特別法構成,其中《商標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商標法》第52條***列舉了五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各國法律也都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首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壹款也明確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另外《商標法》第24條通過賦予商標權人的優先權來遏制他人的惡意搶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代社會壹個美術作品在取得著作權的同時,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取得商標專有權並最終轉化為商業產品,投入市場帶來效益。所以被侵權的可能性和利用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識產權特別法對其進行保護的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利用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給予規制,給予權利人以保護。如果說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是以保護私權利為首要目的,從權利內部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的話,《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從公***利益、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的角度,對權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間給予保護。正如著名學者孔祥俊所說的如果三部知識產權的特別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話,那麽《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它們存在的海洋。這也無不說明了知識產權法的“宰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寬保護”的結合,實現最終的壹致目的。

另外還要說的是對於知識產權的單行法的保護,除了《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還有《刑法》的以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為責任後果的保護手段,這種保護手段更加說明了國家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密性和多層次性。正如知識產權學家鄭成思所說,不管對於權利的保護寫在何種法律制度中,只要是將權利給予完善的整體的保護就達到了立法的目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彌補性保護

應該說三部知識產權法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單行法,已經起到了很好的權利救濟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知識產權自身所設計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用壹部法律調整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有朝壹日知識產權制定法典也不能解決壹切問題。這是法律規範性,確定性所不可避免地帶來的靈活性缺失的弊端。這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補充,特別是在三部法律都存在規定的不善的情況下更是需要競爭法等法律去發揮保護權利人的作用。這裏壹方面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就像Windows操作系統完成後也要需要不斷地“補丁”壹樣,也需要知識產權自身沒有修正情形下其他法律制度的“補位”。這也讓《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存在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及時的救濟。具體表現在:

《商標法》只保護註冊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而未註冊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則無法通過該法得到救濟,此時被侵權人就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權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專利法》所保護的也只是經過申請通過國家專利局審核通過的專利,而對商業秘密,以及未申請專利的核心技術的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定刑而被排除在外。對這部門權利的侵犯也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實現;另外對知名商品的外包裝,裝潢未申請專利的也只能尋求《競爭法》的保護。這也充分證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保護功能在發揮作用。

三、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

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私法上的權利也可是說是法律賦予的合法的壟斷權,即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域內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帶來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價值。這種壟斷權是以未來權利期限屆滿向社會無償公開使用為代價的,所以說知識產權的這種壟斷是法定的權利之內的壟斷。以世界上的第壹部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權法又稱作《壟斷法》為例就可以說明這壹問題。但同時基於重要的私法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主張的,任何權利的行駛都是又邊界的,只有權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讓整個社會的權利的行駛和諧,有序。

知識產權法本身就對知識產權的行駛給予了壹定的限制,比如說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著作權上的合理使用,三大知識產權的權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權利內部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認的是知識產權人還存在著其他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這也不是單單壹部知識產權法就能解決的問題。2008年8月《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對市場經濟中濫用知識產權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也納入了其規制的範圍,是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位經營者的維權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同時《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該法具有域外效力,對跨國公司、企業利用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具有約束力。

因為在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特定行業中處於壟斷地位的大都是跨國公司、大企業、大集團,例如微軟、思科,他們在中國市場上通過采用拒絕許可、搭售、價格歧視,企業並購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競爭,維持其壟斷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潤,損害我國的民族經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些在新的《反壟斷法》實施後都要得到規制。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就受到了國家反壟斷覺得審查,因為壹旦收購成功可口可樂就會取得在果汁領域的先進生產技術和商標使用權,就會影響到整個飲品市場的格局,影響到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以致最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包括微軟公司壹旦有人對其提起訴訟,就會受到國家商務部反壟斷局的審查,在審查中關鍵的部門就是對知識產權是否被濫用的審查。

所以界定壹個企業是否利用知識產權排除或限制競爭,關鍵是要審核其是否濫用知識產權,這將是今後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訴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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