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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與古羅馬法的區別?

古希臘法”不是壹個國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範圍而言,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古希臘各奴隸制城邦和希臘時代)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

特征

第壹,古希臘法不是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而是古希臘各城邦多種法律的組合。

第二,古希臘法多是具體規範的堆積,缺乏抽象的概括與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較系統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臘法具有濃厚的哲學基礎。

第四,古希臘法中公法比私法發達。

第五,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

所謂古羅馬法,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奴隸主為了維護其階級統治,將現行法規加以系統整理,並用匯編形式固定下來,借以維持其統治地位,當時先後編出《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學說匯篡》和《新律》等部匯編,中世紀稱之為《國法大全》,其卷 浩繁,內容豐富,是歷史上壹部最完備的成文奴隸制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達最發達,最完備階段,是研究羅馬法的基本依據和極為寶貴的文獻立法資料。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將羅馬法劃分為四類: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長官法。關於羅馬法的種種分類方法,在歷史上有可借鑒之處,發生過重大影響。其中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將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份,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們,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上各階級的不同地位,確保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同時也調整自由民內部的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羅馬法律中的人法將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羅馬,自然人的含義有二,壹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在法律上奴隸被視為物件,不是權利主體。古化羅馬沒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根據市民法的規定,法律上發生的關系均屬個人關系。到了***和國時期,開始承認某些特種團體享有獨立的人格,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大量湧現。

我個人認為:古羅馬法在古羅馬財產權體系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了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羅馬財產法體系的構建,是以“物”為基礎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有體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產物(無體物)。

體現在物,體現在“私”,體現在“有形的物質客體”和“無形的制度產物”。這是對知識產權,“非物質化”的最早法的體現。

我個人觀點:(不能做數,只代表自己的想法。!)

古希臘法中公法比私法發達。古羅馬法中“私法”比公法發達。

古希臘法不是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古羅馬法相對“統壹”。

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古羅馬法體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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