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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私服違法嗎

違法。

“私服”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壹條明確解釋了刑法中關於“復制發行”、“違法所得數額”等概念,例如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根據這些規定,“私服”完全屬於“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2007年4月5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

(壹)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壹般在違法所得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壹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六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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