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類。(包括人民幣、證券等。);
2.銀行存款。(包括所有銀行賬號、賬號、存款金額、是否有其他名字開戶等。);
3.動產。(請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存放地點);
4.房地產。(應填寫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價值、抵押情況,已抵押的應附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包括商標、專利、許可等。以及它們相應的值);
6.* * *有財產。(填寫* * *擁有財產的名稱、位置、價值、* * *所有人姓名、* * *份額、分配原則);
7.其他形式的財富。(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可獲得的收益等。以及相應的數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