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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0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進步,是指通過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應用,改善生產和社會其他領域的物質技術基礎,提高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四條科學技術進步應當面向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加快先進技術的引進和消化,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改造傳統產業,加快新產品開發和產品結構調整,促進生產力發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規律、與經濟建設緊密結合的新型科學技術進步體系。

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從事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科學文化水平。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各級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行協調、指導和綜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編制,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科技專項計劃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第九條政府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組織開展決策論證、科學普及、學術交流和技術服務等活動,聯系和團結廣大科學技術人員,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

鼓勵各類企業建立和完善科技開發機構。重點行業和大中型企業應設立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建立技術創新目標責任制。第十壹條市、自治縣(區)、鄉(鎮)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穩定和加強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科技成果和經濟效益顯著的新技術,為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綜合科技服務。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科學技術與應用、生產和消費的密切聯系。引導技術創新、技術評估、技術經紀、信息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技術、人才、營銷、信息、金融、財務、法律等方面的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促進基礎設施、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交通通信、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災害監測和預防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發展。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堅持科學決策原則,重大經濟、社會、科技決策必須經過有關專家論證,嚴格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

充分發揮軟科學在咨詢、論證、預測和決策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軟科學研究,加強軟科學研究機構和人員組織建設。第十五條實行科技進步指標考核制度,將科技進步統計考核指標納入國民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自治縣(區)和各部門進行年度考核。第三章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第十六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科學技術優勢和經濟發展需要,確定高新技術的重點發展領域,選擇重大研究開發項目,組織協調實施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科技力量攻關,促進高新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建立符合國際市場規範的管理體系,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跟蹤國際先進水平,開展先進應用和開發研究,引進和吸收高新技術。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選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重大項目,改造傳統產業的關鍵技術和裝備,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質量,形成生產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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