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訴訟的過程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容易使人混淆,但他們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那麽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到底有哪些呢,下面和我壹起來仔細看看吧。 1.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誌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擔。 辯護與代理的比較 (壹)相同之處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壹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 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 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 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知識補充:自訴與公訴 自訴是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向法院起訴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案件的起訴權由受害公民自己行使,受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審判,無需經過偵查和提起公訴的訴訟程序;除法律另行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案件判決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起反訴。 自訴是公訴的補充也是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壹種途徑。刑訴法規定侮辱毀謗罪、虐待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這幾類罪只要沒造成重大後果,壹般都為自訴案件,而侵占罪為絕對自訴。 此外還有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刑事案件也歸於自訴,比如故意傷害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公訴壹般由檢察院以國家名義針對危害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案件提出控告。 小結 以上就壹些訴訟程序裏的法定稱謂為大家作了詳細的解釋,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不盡相同的職責,不同的權限範圍,只有明確了解其區別,才能選擇更加適合的訴訟手段,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 獲取相關幫助請咨詢怒江刑事辯護律師
上一篇:哪裏可以下載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下一篇:參加廣交會有什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