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牟利,構成侵權的,不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能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仍構成侵權,需要承擔停止侵權(即停止銷售、銷毀產品)的責任,但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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