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3)合夥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