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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權向醫生索要藥方單嗎?

醫院處方單權到底歸誰?不給處方違反法例

住在素社的梁伯近兩年來壹直在廣州市海珠區壹家大醫院看心臟病、取藥。每壹次醫生給他診斷完以後,就會交給他壹張根本看不懂的處方單:要麽龍飛鳳舞,根本看不清寫的是什麽文字,要麽全部是些“ A BCD”之類的代碼。梁伯形容自己看病吃藥等於舊時人結婚——盲婚啞嫁有苦說不出,他也從來不敢問醫生,誰叫自己不懂醫也不懂藥呢?

有些醫院不給病人處方

住在東山的小蔡可就沒這麽好對付了。他去某三甲醫院看病,那醫院條件好,醫生寫處方都用電腦。可醫生的處方不是交給他自己帶到藥房去劃價取藥,而是直接從醫院的局域網上發到了藥房裏。等小蔡走到藥房的時候,藥都已經抓好了,藥師在他的消炎藥上貼了張紙,寫著用藥方法。小蔡不幹了,他問藥師要處方,表示自己要依單去朋友開的藥房買藥。藥師回答他說,醫院的處方是電子處方,藥房沒法打印給他,而且處方權是屬於醫院的,不能給。小蔡馬上說:我出錢看病,處方就是我買的,妳們這是侵權!

處方權究竟屬於誰?這個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嚴格界定的問題,事實上卻與黎民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

從醫院拿出處方十分困難

近兩個月廣州市內連續開了若幹家超低價平價大藥房,再次引發了全社會關註藥價問題。對於不得不看病吃藥又囊中不那麽富裕的普通百姓來說,為錢包考慮的壹個折中選擇就是:到醫院看病,拿著處方到社會藥房去抓藥。但很多老百姓有著跟梁伯和小蔡壹樣的經歷:要把處方從醫院拿出來還真不那麽容易,處方要麽是看不懂的文字,要麽幹脆只有些代號,更有甚者,醫生在辦公室開了電子處方,從局域網上就直接去了藥房,病人根本連處方的影子都沒見過……

本報記者走訪了各方,壹問之下才知道,壹個小小的處方,有那麽多道理是我們都不知道的:原來醫院不出處方有錯,病人拿處方外出買藥也可能違約!

處方應該清楚寫在病歷上

中山×院腎內科副主任(應本人要求隱名,以 S代替) S醫生承認,醫院藥價確實偏高,但這是由我國醫療制度所決定的。因為醫生看病收費很低,醫院要生存,只能以藥養醫。但他認為醫院從保護利益出發不把完整處方交給病人是不對的。

他指出,醫院不肯交出處方除了經濟利益的考慮外,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恐怕病人持處方到社會藥房購藥後萬壹出事,責任無法說清楚,因為很多病人都將服藥後產生不良反應歸咎於醫生。

但 S醫生認為,無論引用何種法律來論證,處方權都不屬於醫院,而是屬於病人的。 S醫生還告訴消費者,即使不給處方,按照醫院管理條例,醫生都應該把處方完整地寫在病歷上,如果不這樣做,就是徹底的不負責任,病人可以投訴。

住院期間外出買藥涉違約

消費者持處方到社會藥房買藥是否就完全正確呢?非也。中山大學法學博士王思魯提醒廣大市民,如果在住院期間,持住院處方去社會藥房買藥,是涉嫌違約的。

這是因為,消費者壹旦住院,因為住院的壹切手續等同於雙方約定,在住院這個履約過程中,醫院要履行醫治責任,病人也要履行接受醫治的責任。住院處方成為雙方契約的壹部分,因而消費者的住院用藥不在醫院藥房購買,則涉嫌形成毀約。

對於處方外流後醫療事故責任的問題,王思魯也給醫院出了個主意:即在處方上註明“在患者自行在外購買假劣藥、針劑或沒有指定護理的情況下造成醫療事故,經醫療機構鑒定,與院方無關,醫院無責任。”

不給處方違反法例

對於消費者指醫院不給處方是侵犯知情權,廣州市消委會宣教部主任陳才興認為病人非專業人士,因而醫生沒有解釋的義務,因而引用此條例比較牽強,但醫院不給處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相關的三條法例。

第壹,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嫌壟斷。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醫院仍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因而不給處方而強制消費者在醫院藥房取藥可以被看作是利用處方產生壟斷的行為,醫院因此而形成不當收入,獲得不正當收益。

第二,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條例。病人得到醫生的看病服務時,已經支付了費用,醫生提供的是壹種有償服務,處方就是壹種特殊商品了,其定義不能再是“知識產權”了,其處置權就轉移到消費者身上了。而且處方壹旦不完整,其功能就可能完全改變了。因此醫院不交出完整處方,就涉嫌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第三,涉嫌侵犯消費者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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