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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經費。第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財政、市場監管、水利、文化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網格化管理制度,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系統,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智能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車站、廣場、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公***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傳播媒體和戶外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壹)城市街道、橋梁、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區域和公***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公***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二)城市範圍內的鐵路、公路、涵洞、河道、公***水域及其沿線、沿岸和其他附屬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三)車站、碼頭、公交站點、停車場、公***綠地、旅遊景點、公園、遊園、集貿市場、商鋪、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場所及戶外廣告、街亭等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電力、通訊、郵政、供水、供氣、供熱以及空中管線等公***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雨汙管網、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產權不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區域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場地由產權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區和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圈占、亂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渣土、油漬、汙水,無妨礙交通的積雪(冰)、積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汙染源,水域無明顯漂浮物和汙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置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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