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壹種離婚制度。,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通過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調解不適用於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訴訟離婚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
具體程序如下:
1.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3.法院應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通知原告在七日內交納訴訟費;
4.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開庭傳票;
6.開庭審理:此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四個階段。壹是書記員要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法庭調查開始,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雙方依次舉證、質證。接著,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這個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清案情。
7.聽證會結束後,如果雙方無法調解,法院將根據聽證會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判決書的送達,意味著壹審離婚訴訟的終結。
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有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 * *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歸壹方所有,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按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5)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結婚時間短,或離婚時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單獨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滅失,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
訴訟離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1082條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