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資占股是合法的。股東不出資持股是合法的,最常見的情況是代持股和幹股。
1.幹股壹般是指沒有實際出資而取得的股權,是股份無償贈與的結果,而股東是指出資設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幹股不是指實股。幹股的概念在民間,尤其是民營企業中經常存在。很多私企老板為了拉攏壹些有能力的人(壹般是企業業務和技術骨幹)或者有權勢的人(壹般是官員),以送禮的方式免費給這些人壹些股份,於是就有了幹股。但壹般來說,持有幹股的人對公司沒有實際控制權,往往享有分紅權等其他權利。幹股作為特定條件下的股東權利,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往往會產生壹定的法律糾紛。
2.股權代持又稱委托代持、匿名出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與他人約定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持有背後的邏輯是實際出資人負責出資,持有人名義上持有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它也可以不出資而持有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