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基於此項法律規定,在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便產生了以利益返還為內容的債權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損人為債權人,享有請求得力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壹、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壹)壹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壹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壹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壹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壹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壹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壹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壹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壹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二、不當得利之債有什麽法律後果
(壹)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三)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四)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