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壹)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壹,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壹款規定。
第十條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壹條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壹、虛假訴訟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壹般來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