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緩刑的八種情形如下: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緩刑不適用於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並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緩刑;對於沒有表現出悔意的罪犯,不適用緩刑;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不適用緩刑;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緩刑的。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不符合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贓款贓物全部退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貪汙賄賂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具備本意見第二條所列情形,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壹審宣判前已退還公款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犯罪前已經返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