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飛民鏈企業研發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7號,2015),上述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上市行業業務的企業, 且其R&D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照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去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的余額的50%以上(不含50%)。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外,其他所有企業均可享受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超過可加計扣除的R&D費用總額的10%。
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和驗收費、申請費、報名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知識產權。該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
徐:委托R&D項目,委托方R&D費用超過80%的部分不予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
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條件的不得扣除。
1.如果企業R&D各項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不能準確歸集,外匯總額不能準確計算,稅務機關有權對稅前扣除或附加扣除進行合理調整。
2.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R&D項目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回復。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企業,以及往年已經認定的跨年度R&D項目,不需要再進行認定。
3.稅務機關應加強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檢查,年度檢查覆蓋率不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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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但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R&D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規定,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含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