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占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壹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是壹種身份權。其客體是光榮稱號或嘉獎所體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不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範疇的是榮譽權;榮譽權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回自己的突出貢獻答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占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壹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是壹種身份權。其組成部分有:
1.榮譽保持權,指民事主體對獲得的榮譽保持歸己享有的權利。保持權的客體是榮譽本身,榮譽本身包括各種榮譽稱號,各種獎勵,表彰以及榮譽職銜,如名譽博士,名譽校長等。這些名譽職銜,其實並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學識,能力等達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種職務的要求;而是在於機關、組織授予主體的壹種榮譽,使其享有名譽職銜的精神利益或壹定的物質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權,是指榮譽權人對其獲得榮譽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權。榮譽權的精神利益指榮譽權人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榮耀滿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對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對該種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將榮譽的精神利益予以處分,如轉讓他人享有或轉讓他人利用。
3.物質利益獲得權,指權利人對附隨於榮譽的物質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權。此權意味著權利人在獲得榮譽的情況下,有權依照領獎的章程或授予機關、組織的獎勵法,對應該獲得的物質利益而主張權利。
4.物質利益支配權,榮譽權人對於已經獲得的物質利益享有支配權。這種支配權有兩種形式:其壹是完整支配權,其二是有限支配權。完整支配權指對榮譽的壹般物質利益的支配權,其性質屬於財產所有權,即自物權。有限支配權指對因榮譽所生的物質利益不享有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只享有受時間限制的占有權。
5.榮譽獲得權,指主體在符合法定標準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該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權內容中是否應該包括榮譽獲得權,這也是關系到榮譽權性質的問題。
其客體是光榮稱號或嘉獎所體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