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3.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案件尚未審結時提出。
4.訴訟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5.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6、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的,可以駁回申請。
7.安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
9.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適用以下情形: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糾紛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