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執行的程序如下:
1.準備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有效法律文書復印件、身份證,但原件也要帶,法院會審核。申請執行時如果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線索,會讓執行速度更快。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真實有效,最好詳細具體,避免執行錯誤;
2.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但壹方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4.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二、執行異議案件應符合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提起,即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對執行對象的強制執行程序結束之前。
2.案外人或執行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作出執行異議審查裁定,案外人或執行申請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主張,即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也可以提起確權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主張確認執行標的。
4.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和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對執行對象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無關,即執行標的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確定的標的不能是同壹標的。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和執行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什麽是財產申報單?
申報財產令是指申請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主動申報個人名下財產,以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
財產申報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執行人應當在財產報告令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
(壹)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出租、已經設立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權屬爭議的,應當壹並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壹並申報。
收到財產申報單後該怎麽辦,不申報或申報不實會有什麽後果?
被執行人收到財產申報令後,應當立即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報、謊報或者逾期不報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報、謊報或者逾期不報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