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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後會被執行嗎?

申報後財產是否會被執行,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為了逃避責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後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後,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符合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會立即安排強制執行。法律規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關於下列財產的書面報告

1,收益,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二、財產申報的規定是

1,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是法院下發的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表格;

2.被執行人應當認真填寫表格,並提交法院。如果他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法院會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三、強制執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當事人必須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四、人民法院的執行方式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6.財產申報可以免於拘留嗎?

1,財產申報可以免押。當事人被法院判決履行債務的,如果不主動履行,另壹方將憑借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責令他申報財產,不配合的話會受到司法拘留的處罰。因此,如果當事人按照法院的要求申報財產,可以免於羈押。

七。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範圍是什麽?

1.現金類:包括人民幣和有價證券;

2.銀行存款:包括所有銀行、賬號、存款金額、是否以其他名義開戶;

3.動產類別: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價值、存放地點;

4.房產類:應填寫房產的名稱、位置、價值、抵押情況,如已抵押,應附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以及它們相應的值;

6.* * *財產:填寫* * *財產的名稱、位置、價值、* * *所有人姓名、* * *份額、分配原則;

7.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股份、對第三方的債權、可獲得的收益及相應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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