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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所有人盜竊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物如何定罪?

盜竊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物應該如何定罪?

關於行為表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壹種意見認為,盜竊司法機關扣押的本人財物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即盜竊罪和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原則從重處理,即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是,明知財物在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期間屬於公眾所有,采取秘密手段將車開走而不辦理合法手續,說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定性為盜竊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沒有向司法機關要求賠償或者取得司法機關賠償的目的,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拿走司法機關所有的財物,不構成盜竊罪。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依法查封財產的情況下,轉移查封的財產,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依法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壹)本人所有的財產,在他人合法占有和控制期間,可以成為本人盜竊的對象。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行為人盜竊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在定性上也有較大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準確定性行為人的行為,首先需要明確行為人依法扣押的財物能否成為行為人盜竊的對象。如果依法扣押的財物不能成為我盜竊的對象,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依法扣押的財物能否成為我盜竊的對象,還需要進壹步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其他要件。

這個問題本質上涉及到盜竊罪的法益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關於盜竊罪侵害法益有三種學說:所有權說、占有說和中間說。根據所有權理論,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如果沒有侵犯所有權,基本可以排除盜竊罪的成立。根據占有理論,盜竊罪的客體是他人對財物的實際占有,即使是所有人也不應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占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中間說主要是擴大所有權說或限制占有說,旨在彌補兩者的不足,既不擴大也不縮小盜竊罪的處罰範圍。中間論的壹個代表性觀點是“侵犯財產罪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主要是合法的其他財產權和債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其應有狀態)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占有不是財產犯罪的法益,即被害人恢復權利的行為被排除在財產犯罪之外。”我們認為,純粹所有權理論將盜竊罪的處罰範圍過於縮小,不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也不利於維護正常的財產秩序。單純占有論擴大了盜竊罪的處罰範圍,如盜竊被害人盜竊贓物,難以自圓其說,中間論更符合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扣押的財物,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予以釋放、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也規定,扣押的財產依法屬於行為人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行為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並不改變所有權,仍然屬於原所有人。公安機關只是暫時保管涉案財物,對涉案財物不具有所有權,但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合法占有。如前所述,行為人所擁有的財物,在司法機關合法占有和控制期間,可以成為任何盜竊的對象。

(二)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涉案財物能夠成為行為人盜竊的對象,並不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司法機關合法占有、控制期間,秘密取回財物並主張賠償,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同時情節嚴重的,還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屬於自然人行為犯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以重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偷偷拿回了財物,但不構成盜竊罪,不存在構成想象競合犯的前提。

行為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回其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取決於其主觀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3)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

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與盜竊罪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不易混淆,但當盜竊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時,兩罪在犯罪的具體外在表現上存在壹定的重合,容易造成定性上的混亂。我們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兩種犯罪的異同:

第壹,從犯罪對象來看,兩罪在刑法上的保護重點和對象不同。盜竊罪的客體主要是保護穩定的財產關系和合法的財產利益;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其次,從犯罪客體上看,盜竊罪的犯罪客體不特定,包括有形客體和無形客體;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的犯罪客體必須是特定的、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物。

第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主要表現為秘密竊取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主要表現為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損壞四種方式,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第四,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占有目的是盜竊罪的必備主觀要件;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應當明知其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物,其主觀目的更為寬泛,可以包括逃避法律制裁、破壞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等。但其犯罪目的是否明確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也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

第五,兩罪的主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主體僅限於查封、凍結財產的所有人;盜竊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所有人以及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當然,也不排除被查封、凍結財產的所有人為了事後獲得賠償而秘密竊取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該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首先,從對象上分析,轉移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後又被公安機關扣押,客觀上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影響惡劣,屬於情節嚴重的案件。其次,從主觀要件上看,公安機關依法查封涉案財物,足以說明行為人知道該財物已被依法查封。最後,從犯罪對象來看,行為人轉移的財物是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具有特殊性,符合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的犯罪對象特征。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並未直接侵犯公私財物的權屬關系,而是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因此,如上所述,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也不構成想象競合犯,僅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

綜上,行為人的行為阻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主客觀相統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將兩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為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並相應量刑是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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